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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

原告
青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青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被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庭期前補呈書狀到院,說明函載事項,並直接交換書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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