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
寶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告
崇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