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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辛○○ 住
被告
答日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被告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
被告
戊○○ 住
被告
丁○○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①原告既然主張渠曾與被告己○○就本件借款訂立分期攤還協議,且被告己○○亦已依該協議攤還了五期各五萬元之借款共計二十五萬元,則原告為何主張本件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之金額仍為壹仟貳佰萬元?②本件借款既經連帶保證人己○○為部分清償,則該部分清償之金額,究應抵沖若干本金、利息、違約金,從而,本件尚餘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究為若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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