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 被 告 迦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南縣新市鄉社內村社內七三號
- 法定代理人 吳惠美 住
-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 陳昆和律師
-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叁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