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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允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住

              現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點四一,逾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點八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允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邀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擔保部分加年息百分0點七五,無擔保部分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時,上開借款利率均為百分之四點一),嗣後隨原告基準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計算,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約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開違約金外,並應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詎前開債務部分到期,被告允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利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九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短期放款到期資料查詢單影本、借款支用書、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收入傳票、國內匯款申請書、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付款申請書為證,而被告等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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