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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董館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兼右二人訴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文賢~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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