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同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八日起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電鍍廠技工,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止辦理自願退休,依相關勞工法規規定,應可請領退休金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一萬元,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六十一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次按工人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工人年滿六十歲者,應命令退休。工人退休金之給與,如依第五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人及依第六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應由工廠給與三十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者,每逾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又退休金基數之計算如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非年滿六十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又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至所謂平均每月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該期間之總日數再乘以三十日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條第四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所出具之退休試算表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受僱被告公司擔任電鍍廠技工,自屬工廠法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所稱之工人,揆諸首揭規定,其退休金之計算,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即應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計算,原告於六十八一年一月八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退休之日止,工作年資已逾十五年,且原告於退休時業已六十三歲(參卷附原告身分證影本),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退休。揆諸前揭說明,在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原告之退休金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計算,在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之後始應依勞動基準法計算。茲參酌被告所出具之原告退休金試算表,可知原告得請求之退休金計算如下:

(一)適用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部分:原告自六十八年一月八月進入被告公司工作起,計算至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工作年資為五年又六月二十三天,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應為十二個基數。而其退休前三個月工資總計為十二萬四千五百五十元,依同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其平均工資為四萬零六百十四元,則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退休金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八元(即生效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數乘以基數=退休金,計算式為40614×12=487368)。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原告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勞動基準法施行之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自請退休之日止,工作年資共計十八年又十一月十八天,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為二十八個基數。其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計為二十四萬四千二百五十元,其退休前六個月總日數計一百八十二天(即31+30+31+28+31+31),其平均工資為四萬零二百六十一元(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該期間之總日數再乘以三十日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退休金為一百十二萬七千三百零八元(即平均每月工資數乘以基數=退休金,計算式為40261 ×28=0000000)。

(三)原告所得請求之退休金合計為一百六十一萬四千六百七十六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退休金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中一百六十一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