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丁○○、甲○○、癸○○
- 原告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宜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宜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戊○○ 子○○ 丑○○ 己○○ 辛○○ 丙○○ 寅○○ 卯○○ 壬○○ 乙○○ 庚○○ 相 對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許世烜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蘇慈玲會計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度之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茲因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今五個會計 年度之財務報表顯示公司之財務結構顯著異常變化,且虧損情形有逐年惡化之情 形,為維護自身權益,爰聲請本院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等語,並提出聲請 人名冊及持股比例統計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各自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數額分別如下:戊○○一百萬股、乙○ ○二十萬股、子○○二十萬元、寅○○十三萬股、丙○○十萬股、己○○十萬股 、丑○○十萬股、童議峰八萬股、辛○○五萬股、卯○○五萬股、勤富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三十萬股、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四十五萬股、宜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二十五萬股、庚○○三百萬股,總計為六百零一萬股,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股 東名冊足參,並由聲請人提出渠等(庚○○除外)持有之相對人記名股票原本, 經本院核閱無誤,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而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為二十億元,以 每股十元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為兩億股,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查詢資料存卷可 考,復為相對人所是認,則聲請人合計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三點零零五,核與首揭要件相符,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選派蘇慈玲會計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 度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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