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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甲○○、癸○○

  • 原告
    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宜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宜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戊○○ 子○○ 丑○○ 己○○ 辛○○ 丙○○ 寅○○ 卯○○ 壬○○ 乙○○ 庚○○ 相 對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許世烜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蘇慈玲會計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度之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茲因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今五個會計 年度之財務報表顯示公司之財務結構顯著異常變化,且虧損情形有逐年惡化之情 形,為維護自身權益,爰聲請本院選任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等語,並提出聲請 人名冊及持股比例統計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各自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數額分別如下:戊○○一百萬股、乙○ ○二十萬股、子○○二十萬元、寅○○十三萬股、丙○○十萬股、己○○十萬股 、丑○○十萬股、童議峰八萬股、辛○○五萬股、卯○○五萬股、勤富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三十萬股、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四十五萬股、宜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二十五萬股、庚○○三百萬股,總計為六百零一萬股,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股 東名冊足參,並由聲請人提出渠等(庚○○除外)持有之相對人記名股票原本, 經本院核閱無誤,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而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為二十億元,以 每股十元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為兩億股,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查詢資料存卷可 考,復為相對人所是認,則聲請人合計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三點零零五,核與首揭要件相符,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選派蘇慈玲會計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 度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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