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宜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戊○○
癸○○
子○○
己○○
辛○○
丙○○
丑○○
寅○○
壬○○
乙○○
庚○○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王
龍鎮、台灣柴田設計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選派檢查人事件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中並無追加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追加之明文,是聲請人提起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後,自無再行追加聲請人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王龍鎮及台灣柴田設計有限公司均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亦認相對人公司財務不公開,於獲悉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亦認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由聲請人追加渠等二人為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選派檢查人事件後,復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具狀聲請追加王龍鎮、台灣柴田設計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為追加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黃欣怡~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