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宜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宜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戊○○ 癸○○ 子○○ 己○○ 辛○○ 丙○○ 丑○○ 寅○○ 壬○○ 乙○○ 庚○○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王 龍鎮、台灣柴田設計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選派檢查人事件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中並無追加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 訟法中有關訴訟追加之明文,是聲請人提起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後,自無再行追 加聲請人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王龍鎮及台灣柴田設計有限公司均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東,亦認相對人公司財務不公開,於獲悉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亦認有聲請選 派檢查人之必要,爰由聲請人追加渠等二人為聲請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選派檢查人事件後,復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具狀 聲請追加王龍鎮、台灣柴田設計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為追加 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