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丁 ○ ○ 丙 ○ ○ 甲 ○ ○ 乙 ○ ○ 欣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 聲 請 人 庚 ○ ○ 相 對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持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高青公司)之股東,共計持有高青公司已發行股份計六百十二萬股, 而高青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即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二億股,聲請 人持有股份數占全部已發行股份之三‧0六%,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高青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占相對人出資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 東之事實,雖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為證,然觀諸其所提 出之股東名冊上雖有原告之姓名及股數記載,惟僅憑該股東名冊之記載,並未能 證明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已繼續一年以上,是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 月二十一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七日內補正相對人自九十年起至九十二年間之股東 變動名冊資料,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正;是本院遂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再以裁定 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聲請人為持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 票之股東」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惟聲請人雖分別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或十六日收受該裁定後,然仍未遵期補正,則聲請人既無法證明其為持續一年以 上持有相對人股票之股東,其主張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本 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B書 記 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