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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告
南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安勳律師
被告
堡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告
丁○○ 住臺南
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之射製複色或複料之裝置發明第142007號專利權舉發案件之行政爭訟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6月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爭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95年11月21日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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