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8號原 告 甲○○ 65號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江順雄律師 被 告 南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安勳律師 被 告 堡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丁○○ 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之射製複色或複料之裝置發明第142007號專利權舉發案件之行政爭訟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6月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爭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95年11月21日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