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 被告
- 南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葉安勳律師
- 被告
- 堡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 被告
- 丁○○ 住臺南
- 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之射製複色或複料之裝置發明第142007號專利權舉發案件之行政爭訟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6月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爭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95年11月21日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