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一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崧逵
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一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胡崧逵辦理清算事務,已於民國89年6月13日蒙鈞院核備在案。由於資產遭銀行查封,無法處分,雖努力協商以便償還公司債務,仍延宕至今無法清算完結。復因公司資產僅餘新臺幣(下同)35,314,834元,而負債高達47,606,843元,又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為此,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雖有明文。然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不能構成破產財團者,乃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條亦有明文,則若債務人之財產於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受償後,已無剩餘,依前開說明,破產財團即無構成之可能,應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尚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4筆、房屋13戶等資產。然查,該土地、房屋均已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以下簡稱為臺南企銀)及王亞明,此據本院調閱該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查明無訛。次據本院命上述二債權人陳報債權之結果,聲請人對臺南企銀尚欠本金28,596,13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對王亞明亦有本金10,000,000元之借款債務,合計本金已達38,596,136元。至於聲請人之前開資產部分,本院曾於91年3月28日以最低價額24,358,000元公告應買無著,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89年度執字第9766號拍賣通知可佐,足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現值低於上揭價額。則斟酌聲請人既有資產之價值,清償臺南企銀與王亞明有別除權之債權尚且不足,遑論有多餘財產用以組成破產財團,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乃無實益,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誌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地號 │權利範圍 │ ├──┼──────────────┼──────┤ │1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2號│91080/849600│ ├──┼──────────────┼──────┤ │2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24 │5348/5830 │ │ │號 │ │ ├──┼──────────────┼──────┤ │3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80 │5348/5830 │ │ │號 │ │ ├──┼──────────────┼──────┤ │4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81 │5348/5830 │ │ │號 │ │ ├──┼──────────────┼──────┤ │編號│建號 │權利範圍 │ ├──┼──────────────┼──────┤ │1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3號 │全部 │ ├──┼──────────────┼──────┤ │2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4號 │全部 │ ├──┼──────────────┼──────┤ │3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5號 │全部 │ ├──┼──────────────┼──────┤ │4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9號 │全部 │ ├──┼──────────────┼──────┤ │5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1號 │全部 │ ├──┼──────────────┼──────┤ │6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2號 │全部 │ ├──┼──────────────┼──────┤ │7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3號 │全部 │ ├──┼──────────────┼──────┤ │8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6號 │全部 │ ├──┼──────────────┼──────┤ │9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7號 │全部 │ ├──┼──────────────┼──────┤ │10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8號 │全部 │ ├──┼──────────────┼──────┤ │11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50號 │全部 │ ├──┼──────────────┼──────┤ │12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52號 │全部 │ ├──┼──────────────┼──────┤ │13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53號 │全部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 │ ├──┼───────┼──┼─────┼───────────┤ │1 │13,000,000元 │11% │84年12月20│8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 │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2 │1,850,000元 │11% │83年5月6日│8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3 │12,950,000元 │11% │83年4月14 │8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 │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4 │796,136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