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3,9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
一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崧逵

          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一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胡崧逵辦理清算事務,已於民國89年6月13日蒙鈞院核備在案。由於資產遭銀行查封,無法處分,雖努力協商以便償還公司債務,仍延宕至今無法清算完結。復因公司資產僅餘新臺幣(下同)35,314,834元,而負債高達47,606,843元,又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為此,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雖有明文。然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不能構成破產財團者,乃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條亦有明文,則若債務人之財產於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受償後,已無剩餘,依前開說明,破產財團即無構成之可能,應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尚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4筆、房屋13戶等資產。然查,該土地、房屋均已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以下簡稱為臺南企銀)及王亞明,此據本院調閱該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查明無訛。次據本院命上述二債權人陳報債權之結果,聲請人對臺南企銀尚欠本金28,596,13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對王亞明亦有本金10,000,000元之借款債務,合計本金已達38,596,136元。至於聲請人之前開資產部分,本院曾於91年3月28日以最低價額24,358,000元公告應買無著,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89年度執字第9766號拍賣通知可佐,足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現值低於上揭價額。則斟酌聲請人既有資產之價值,清償臺南企銀與王亞明有別除權之債權尚且不足,遑論有多餘財產用以組成破產財團,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乃無實益,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誌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地號                        │權利範圍    │
├──┼──────────────┼──────┤
│1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2號│91080/849600│
├──┼──────────────┼──────┤
│2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24 │5348/5830   │
│    │號                          │            │
├──┼──────────────┼──────┤
│3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80 │5348/5830   │
│    │號                          │            │
├──┼──────────────┼──────┤
│4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512之81 │5348/5830   │
│    │號                          │            │
├──┼──────────────┼──────┤
│編號│建號                        │權利範圍    │
├──┼──────────────┼──────┤
│1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3號 │全部        │
├──┼──────────────┼──────┤
│2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4號 │全部        │
├──┼──────────────┼──────┤
│3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5號 │全部        │
├──┼──────────────┼──────┤
│4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39號 │全部        │
├──┼──────────────┼──────┤
│5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1號 │全部        │
├──┼──────────────┼──────┤
│6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2號 │全部        │
├──┼──────────────┼──────┤
│7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3號 │全部        │
├──┼──────────────┼──────┤
│8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6號 │全部        │
├──┼──────────────┼──────┤
│9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7號 │全部        │
├──┼──────────────┼──────┤
│10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48號 │全部        │
├──┼──────────────┼──────┤
│11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50號 │全部        │
├──┼──────────────┼──────┤
│12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52號 │全部        │
├──┼──────────────┼──────┤
│13  │臺南縣新營市○○段第12453號 │全部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                │
├──┼───────┼──┼─────┼───────────┤
│1   │13,000,000元  │11% │84年12月20│8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        │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2   │1,850,000元   │11% │83年5月6日│8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3   │12,950,000元  │11% │83年4月14 │8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        │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4   │796,136元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