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五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陳佩儀即聯想文化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陸拾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立村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 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 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