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五五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五五二號
- 聲請人
- 陳佩儀即聯想文化企業社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