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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執字第一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毒聲執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厚華 男 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某日起...」應更正為「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某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某日起...」,顯係「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某日起...」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某日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B法官 孫玉文

~B書記官 陳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執字第一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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