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三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三七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八七一巷一一五號,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其遺有坐落台南市○○區○○段四0、四0之一、四0之二、四一之一、砂崙段四五、四五之一及四六地號等七筆土地、台南市○○區○○路八七一巷一六六弄一六號房屋無人繼承(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其父母已死亡,兄弟姐妹亦死亡或拋棄繼承權),為此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院鵬民寅九十二繼字第四五四號通知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五四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丙○○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人管理,是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丙○○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均坐落在台南市,倘確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從而,依前揭規定,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葉惠玲
~B法院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