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匯坤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提存物,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設立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各一件、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各四件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林逸梅 ~B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