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匯坤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提存物,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設立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各一件、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各四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