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一號
- 聲請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技仁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七四六巷廿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洪碧雀~B法官 李銘洲
~B書 記 官 歐貞妙~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伍佰陸拾肆元 │已扣除退郵壹佰壹拾陸│ │ │ │元 │ ├─────────────┼─────────────┼──────────┤ │共 計 │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