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張哲榮即三榮攝影企業社 相 對 人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九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 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違約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九八號准予對聲請人所有財產執行假扣押後,迄未 起訴,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