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八號
- 聲請人
- 伸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送
- 相對人
- 永豪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吳坤芳~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陸仟玖佰伍拾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壹佰玖拾貳元 │扣除退郵壹佰肆拾捌元│ │ │ │ │ ├─────────────┼─────────────┼──────────┤ │共 計 │ 柒仟壹佰肆拾貳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