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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請人
伸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永豪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吳坤芳~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F0~T40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陸仟玖佰伍拾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壹佰玖拾貳元            │扣除退郵壹佰肆拾捌元│
│                          │                          │                    │
├─────────────┼─────────────┼──────────┤
│共         計  │ 柒仟壹佰肆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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