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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森源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丞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
相對人
乙○○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八三巷廿六號

         呂芷驎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七百五十三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五百元              │                    │
├─────────────┼─────────────┼──────────┤
│共         計  │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三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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