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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萬零五百元,經確定為五萬零五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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