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 聲請人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相對人
- 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萬零五百元,經確定為五萬零五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