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蘇果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中正路郵局第五支局第六一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以台南中正路郵局第五支局第六一六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