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 聲請人
- 華德保衛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送
- 相對人
-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 │ │ ├─────────────┼─────────────┼──────────┤ │一審郵票費用 │陸佰伍拾壹元 │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 │ │ │叁拾肆元三十份,嗣退│ │ │ │郵三六九元。 │ ├─────────────┼─────────────┼──────────┤ │共 計 │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