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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請人
華德保衛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      │            │
├─────────────┼─────────────┼──────────┤
│一審郵票費用       │陸佰伍拾壹元              │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
│                          │                          │叁拾肆元三十份,嗣退│
│                          │                          │郵三六九元。        │
├─────────────┼─────────────┼──────────┤
│共         計  │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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