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一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 成 金
- 代理人
- 李 春 進
- 相對人
- 新彬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
- 相對人
- 丙 ○ ○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文賢~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黃欣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 │ │ ├─────────────┼─────────────┼──────────┤ │一審郵票費用 │柒佰零陸元 │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 │ │ │叁拾肆元二五份,嗣退│ │ │ │郵四份八元。 │ ├─────────────┼─────────────┼──────────┤ │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 │伍佰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 │共 計 │伍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