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傑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設於台北縣鶯歌鎮○○○路二○二之二號,有聲請人所提 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供認定相對人之住所 地係設於本院管轄之台南縣、市,自應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依民事訴 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戶籍地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