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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因與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法人
  • 被告
    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法人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因與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等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專利權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 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九號假處分執行卷可參, 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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