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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送達代收人
乙 ○ ○
相對人
鴻騰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 ○
相對人
丁 ○ ○ 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一千六百九十四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三百四十一元          │繳六百八十元        │
│                          │                          │退三百三十九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刊登新聞紙費用           │五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                    │
├─────────────┼─────────────┼──────────┤
│共         計  │二萬二千七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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