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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京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種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伍拾萬元券貳張(號碼332、333附息券二至十期)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而曾提供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種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伍拾萬元券貳張(號碼332、333附息券二至十期)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二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擔保物之息票即將到期,急需領回憑以辦理付息手續,聲請准由聲請人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變換該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右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二四號提存卷核對無誤,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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