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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晟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原名徐雯芳)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  │                    │
├─────────────┼─────────────┼──────────┤
│郵  票  費  用      │伍佰貳拾壹元              │聲請人原繳納雙掛號郵│
│                    │                          │票每份三十四元計二十│
│                          │                          │五份,嗣退還雙掛號郵│
│                          │                          │票三百二十九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貳佰零肆元               │                    │
├─────────────┼─────────────┼──────────┤
│共         計  │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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