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
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青岱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八二號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