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三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四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壹 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 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一二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佰壹拾 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四0五號提存事 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一二五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 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 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撤銷假扣押裁定影 本一件、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各一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 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