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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二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二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法定代理人
辛 ○ ○
代理人
乙 ○ ○
相對人
鵬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 ○
相對人
戊 ○ ○

         己 ○ ○

         丁 ○ ○

         丙○○○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二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號碼為:八六B0三0二七D、八六B0三0四九D,並附帶第六期至第十期息票),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券票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面額一百萬元二張,號碼分別為:八六B0三0二七D、八六B0三0四九D,並附帶第六至第十期息票),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二四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存單即將到期,有以新存單替換之必要,為此聲請以同面額、同種類之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本院調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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