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相對人
錦益電子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己○○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肆元 ││├────────┼────────────┼──────────────────┤│公示送達裁判費 │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柒佰貳拾玖元 │原繳壹仟零貳拾元,已退郵貳佰玖拾壹元│││ │,計柒佰貳拾玖元。 │├────────┼────────────┼──────────────────┤│本件送達郵費│貳佰叁拾捌元 │共七份,每份叁拾肆元  │├────────┼────────────┼──────────────────┤│合計│玖仟零陸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