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 聲請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丁○○
- 相對人
- 錦益電子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己○○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肆元 ││├────────┼────────────┼──────────────────┤│公示送達裁判費 │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柒佰貳拾玖元 │原繳壹仟零貳拾元,已退郵貳佰玖拾壹元│││ │,計柒佰貳拾玖元。 │├────────┼────────────┼──────────────────┤│本件送達郵費│貳佰叁拾捌元 │共七份,每份叁拾肆元 │├────────┼────────────┼──────────────────┤│合計│玖仟零陸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