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 聲請人
- 迦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住 (即債權人)
- 相對人
- 丙○○ 住 (即債權人)
- 相對人
- 丁○○ 住
- 兼右二人
- 法定代理人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二號)案卷審核無訛,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