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
迦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住 (即債權人)
相對人
丙○○ 住 (即債權人)
相對人
丁○○ 住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二號)案卷審核無訛,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