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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宣
相對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元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繳費收據為憑,堪信真實,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一百七十元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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