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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輅寶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原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
兼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人
身分
相對人
丁○○ 原住
送達

             身分

         甲○○ 住台

             身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支  出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萬伍仟陸佰零叁元    │                │
├─────────────┼────────────┼────────┤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費)│玖佰叁拾捌元            │聲請人原繳入雙掛│
│                          │                        │號郵票三十份,嗣│
│                          │                        │退郵二份又十四元│
│                          │                        │。              │
├─────────────┼────────────┼────────┤
│三、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四、登報費         │肆佰元                  │                │
├─────────────┼────────────┼────────┤
│五、本件程序費用(郵費)  │貳佰零肆元             │                │
├─────────────┼────────────┴────────┤
│  總        計 │壹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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