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人
高錦隆即典雅家飾浮雕商行
相對人
日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一五六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一萬八千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三四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存一百零一萬八千元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各一件(均為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高錦隆即典雅家飾浮雕商行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民事庭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有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判決書、確定證明可稽,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

三、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