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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誠嘉興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南市安平工業區○○路二五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相對人
乙○○ 住

              身

        丁○○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原審送達郵費新台幣六十八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 美 美

~B法院書記官 杜 孟 珍~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捌仟伍佰捌拾元       │          │
├─────────────┼─────────────┼──────────┤
│原審郵票費用       │肆佰肆拾貳元        │退還貳佰參拾捌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
│共         計  │玖仟壹佰玖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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