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丙○○ 住台北市○○○路四三之六號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五之一號十五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二七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處分案卷查閱屬實,並經查 明兩造尚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明確,從而債務人聲請限 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林逸梅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