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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
良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勝光裝飾銘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原告與被告翔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良英股份有限公司、勝光裝飾銘標股份有限公司依序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叁佰叁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柒

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倘原告良英股份有限公司、勝光裝飾銘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各該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各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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