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