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