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