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 原告
-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一八巷十一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右原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我得書局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核原告康軒文
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零捌拾捌元,原告育橋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