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一八巷十一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右原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我得書局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核原告康軒文 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零捌拾捌元,原告育橋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