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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一八巷十一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右原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我得書局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核原告康軒文

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零捌拾捌元,原告育橋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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