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 原告
- 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羚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羚瑋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捌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