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 原告
- 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羚瑋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吳耀民、黃春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逸梅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