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 原告
-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伍拾叁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