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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
東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被告
甲○○○○ 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郭貞秀~B 法官 黃欣怡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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