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東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 律師
- 被告
- 甲○○○○ 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嘉 律師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蔡美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B 法官 郭貞秀~B 法官 黃欣怡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