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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
東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被告
甲○○○○ 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蔡美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B 法官 郭貞秀~B 法官 黃欣怡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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