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 原告
- 紅蔘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如
- 被告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零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 玉 文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