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裕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福文即福陞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