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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裕國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福文即福陞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裕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被   告 陳福文即福陞工程行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一千五百八 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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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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